(1)业主把工程的规划、收购、施工悉数托付给一家工程总承揽商,总承揽商对工程的安全、质量、进展和造价全面担任。
(2)总承揽商能够把部分规划、收购和施工使命分包给分承揽商承当,分包合同由总承揽商与分承揽商之间签定。
(4)业主对工程总承揽项目进行全体的、准则的、方针的协谐和操控,对详细施行作业介入较少。
(5)业主按合同规定付出合同价款,承揽商按合同规定完结工程,终究按合同规定检验和结算。
(1)EPC总承揽商担任整个项目的施行进程,不再以独自的分包商身份建造项目,有利于整个项目的统筹规划和协同运作,能够轻松又有用处理规划与施工的联接问题、削减收购与施工的中间环节,顺畅处理施行工程的计划中的实用性、技术性、安全性之间的对立;
(2)作业范围和职责边界明晰,建造期间的职责和危险能够最大极限地搬运到总承揽商;
(3)合同总价和工期固定,业主的出资和工程建造期相对清晰,利于费用和进展操控。
(4)能够最大极限地发挥工程建造项目办理各方的优势,完成工程建造项目办理的各项方针;
(5)能够将业主从详细业务中解放出来,重视影响项目的严重要素上,保证项目办理的大方向。
(1)业主主要是经过EPC合同对EPC承揽商进行监管,对工程施行进程参加程度低,操控力度较低;
(2)业主将项目建造危险搬运给EPC承揽商,因而对承揽商的挑选至关重要,一旦承揽商的办理或财政呈现严重问题,项目也将面对巨大危险;
(3)EPC承揽商职责大,危险高,因而承揽商在接受总包工程时会考虑办理投入本钱、赢利和危险等要素,所以EPC总包合同的工程建造价格水平一般偏高;
(4)与传统的建造形式差异比较大,传统职业的业主比较难以了解和合作承揽商的作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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